第十七条

有效

官方兽医应当做好产地检疫记录档案,详细登记货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货主签名。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