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第三章 产地检疫第十七条有效官方兽医应当做好产地检疫记录档案,详细登记货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货主签名。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