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经航空、铁路、道路运出产地的动物、动物产品,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