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第三章 产地检疫第十六条有效动物、动物产品经检疫不合格的,官方兽医应当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货主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