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一条有效代表团、代表分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相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询问,有关机关应当在会议期间作出答复。如询问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由受询问机关提出请求,经主席团或者有关的代表团同意,可以在会议闭幕后作出答复。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2月6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