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出、罢免和辞职,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通过后,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被原选举单位罢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其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辞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