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