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保护和修复第六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和修复,因地制宜采取水体治理、土地整治、植被恢复、动物保护等措施,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市生态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公园绿地建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