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保护和修复第六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加大植树造林力度,提高林木成活率,优化森林结构,推进防护林体系建设,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草原,落实基本草原保护、草畜平衡和禁牧轮牧休牧制度,科学开展草原生态修复和系统治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