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和修复,因地制宜采取水体治理、土地整治、植被恢复、动物保护等措施,增强湿地生态功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市生态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公园绿地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