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保护和修复第六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的统筹和监督,保障矿区生态修复与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等协同实施。采矿权人应当依法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并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实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