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生态环境监管网格,明确监管责任人,制定生态环境监管方案,建立生态环境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措施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