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生态环境监管网格,明确监管责任人,制定生态环境监管方案,建立生态环境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措施的指导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