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