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区域功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环境质量标准,编制本省环境功能区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优化城乡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组织区域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本省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