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目标,划定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单元,明确相应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科学划定管控单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作为区域开发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