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建立环境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明确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污染防治措施、重点行业及重点治理项目,组织相关人民政府实施联合防治。实施联合防治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生态环境信息实时共享机制,制定共同实施的生态环境保护计划和措施,开展联合检查和执法活动,处理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