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区域功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环境质量标准,编制本省环境功能区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优化城乡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组织区域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本省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