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利用第二十九条有效市交通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和发展、当地居民生活需求,加强交通保障,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接驳换乘、公共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开发特色水上交通,提高历史文化名镇的交通可达性、便捷性、舒适性。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