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完善供水、供电、通讯、道路、消防、生活垃圾与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历史文化名镇人居环境品质。市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历史文化名镇保护需要,提高保护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维修养护的标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