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规划,结合历史文化名镇特点,组织制定历史文化名镇商业业态导则,对业态规划布局、功能定位、转型升级等予以指导、规范,防止过度商业化。

引导单位和个人按照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要求和商业业态导则,从事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