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五十七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该宗教活动场所的事务。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宗教服务,应当公开服务项目,接受宗教团体的指导监督,不得增加信教公民负担。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