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该宗教活动场所的事务。

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宗教服务,应当公开服务项目,接受宗教团体的指导监督,不得增加信教公民负担。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