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五十六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接受的捐赠应当及时登记入账,严禁挪用。接受境外捐赠金额或者财物价值十万元以上的,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强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或者向其摊派。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