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接受的捐赠应当及时登记入账,严禁挪用。

接受境外捐赠金额或者财物价值十万元以上的,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强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或者向其摊派。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