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依法妥善保护利用文物,防止文物遭到损坏或者遗失。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所占有、使用的文物应当登记入账,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建立账目清晰、账物相符、分类科学、编目详明、查用方便的文物保管档案,并报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设立文物陈列设施。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保障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利用相关经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