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活佛应当服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机构管理,支持、协助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机构开展工作。

活佛亲属或者监护人不得干涉活佛所在宗教活动场所的事务。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