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八条有效活佛应当服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机构管理,支持、协助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机构开展工作。活佛亲属或者监护人不得干涉活佛所在宗教活动场所的事务。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