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九条有效活佛严重违反教义教规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取消其活佛资格,收回活佛证书,按程序撤销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