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自治区内经批准开展活佛转世工作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教职人员赴自治区外开展活佛转世灵童寻访,应当持有自治区宗教事务部门的相关手续,并报寻访地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自治区外的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教职人员到自治区内进行活佛转世灵童寻访,应当持有相关省、自治区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批手续,并报寻访地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