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六条有效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沿用世袭方式传承的活佛,由一人世袭传承,依法履行认定继位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有关活佛传承继位活动。活佛传承继位不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支配。未取得藏传佛教活佛证书的,不得以活佛身份从事宗教活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