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沿用世袭方式传承的活佛,由一人世袭传承,依法履行认定继位报批程序。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有关活佛传承继位活动。活佛传承继位不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支配。

未取得藏传佛教活佛证书的,不得以活佛身份从事宗教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