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十一条有效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专项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就专项工作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并印发常委会会议。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