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条例/第四章 污水处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安全处理处置污泥,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并定期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运输污泥的车辆应当密闭,并符合防渗漏和防遗撒标准。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