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安全处理处置污泥,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并定期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运输污泥的车辆应当密闭,并符合防渗漏和防遗撒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