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保证出水水质符合有关排放标准,定期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