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风、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