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风、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Local Regulations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