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清洁能源发展规划和燃煤总量控制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明确燃煤总量控制目标和实施步骤,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