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医养结合服务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健全医养结合工作机制,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在政策体系、服务制度、业务流程等方面的协调衔接。编制医疗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区域内老年人口的结构、数量以及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顾及医养衔接便利,合理布局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医疗卫生机构,推动医疗卫生设施与养老服务设施同址或者毗邻建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