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养老机构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守、设施设备、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应急处置力量,开展日间和夜间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养老机构应当履行突发事件应对责任,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辅助疏散等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先期处置,妥善疏散、安置老年人,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民政等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