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医养结合服务第四十条有效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依法设置诊所、医务室等内设医疗机构,或者设立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在养老机构内设置医疗服务站点,或者依法设立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