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市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健全医养结合工作机制,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在政策体系、服务制度、业务流程等方面的协调衔接。

编制医疗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区域内老年人口的结构、数量以及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顾及医养衔接便利,合理布局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医疗卫生机构,推动医疗卫生设施与养老服务设施同址或者毗邻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