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布局农产品基地,采取措施扶持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鼓励社会力量对农产品基地建设进行资金和技术投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