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实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对行政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可以对检查对象采取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限期整改、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等方式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移交给有权处理的部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