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实施第二十五条有效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财会监督,对财会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将年度财会监督工作重要情况通报本级财政部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