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对行政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可以对检查对象采取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限期整改、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等方式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移交给有权处理的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