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等事项,并书面征求检查对象意见。检查对象可以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