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十二条有效依法批准拆除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或者改变其功能的,应当进行原址重建或者迁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应当安排过渡馆舍。重建或者迁建的公共图书馆的建筑面积、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等指标不得降低。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