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共图书馆应当具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馆舍面积、阅览座席、文献信息资源、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并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

公共图书馆与其他设施合建的,应当有独立分区,符合公共图书馆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