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宣传阵地建设,推动科学技术普及培训和资源开发。利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科学技术普及场馆,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科学技术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学校、企业、社会组织、科学技术人员等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