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宣传阵地建设,推动科学技术普及培训和资源开发。利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科学技术普及场馆,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科学技术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学校、企业、社会组织、科学技术人员等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